发布日期:2025-05-28 浏览次数:次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企业出资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接收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要求如下: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
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
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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