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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相关政策

发布日期:2025-04-30 浏览次数:

残保金相关政策

个体户无需申报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其就业收取的专用资金。

也就是,你单位(机关、团体、企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该按规定比例安排一定的残疾人在自己单位就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是残保金的缴纳义务人,应按时申报。个体工商户、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个人不是残保金的缴纳义务人,无需申报。

残保金的最新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5)72号: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的1.6%。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减免政策如下:

第一种:按照1.5%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免残保金;

第二种: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可享受免征残保金优惠。

第三种:若企业经费困难、因经营亏损、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然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申请缓缴或减免残保金。

第四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截止2027年12月底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截止2027年12月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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